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198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各实验室的测量方法和测量条件,使各实验室所测得的同一种构造(或物体)的吸声系数尽可能地接近,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
第二章 测量装置
第一节 混响室
第2.1.1条 混响室的体积应大于200立方米。
注:对于已有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的混响室,其下限频率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混响室的下限频率(赫);
v——混响室体积(m3 )。
第2.1.2条 混响室的形状可选择矩形或由不平行以及不规则界面组成的其他形状。房间的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室内最大线度(lmax)不应大于1.9V1/3 (对于矩形房间,最大线度即为主对角线)。
第2.1.3条 混响室应采取有效的扩散措施使其衰变声场达到足够地扩散。无论房间的形状如何,宜采用悬挂或固定墙面扩散体或旋转扩散体。悬挂扩散体的数量及规格可按附录二确定。用旋转扩散体或固定扩散体时,也应达到悬挂扩散体同样的效果。
第2.1.4条 体积为200立方米的混响室,在未装入试件时,各频段的吸声量应小于表2.1.4中的数值。
第2.1.5条 混响室空室吸声量的频率特性应为平滑的没有明显的峰或谷的曲线(即:任何一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与其相邻的两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的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15%)。
第二节 声源设备
第2.2.1条 混响室内用于发声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尽可能的无指向性。测量300赫以下的各频段时,应变换一次扬声器的位置。两位置间的距离应大于3米。也可用等效、分离的两个声源或用两组独立的声源系统轮换发声。
第2.2.2条 声源信号频带噪声的宽度应为1/3倍频程。 对全频段的各频带可采用宽带噪声和计算机控制的实时分析仪同时测量。空室时室内声源的平均声压级谱大体上应为粉红噪声或白噪声,相邻两个1/3倍频程的声压级差应小于6分贝。
第2.2.3条 衰变前稳态声源信号的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不应小于40分贝。 切断声源前稳态信号的持续时间不应短于该频段的混响时间。
第三节 接收设备
第2.3.1条 接收设备应包括传声器、放大器、滤波器及记录设备。传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指向性。 测量频带宽度应为1/3倍频程。 记录设备应适合于记录至少为300分贝/秒的衰变率。
第四节 被测试件
第2.4.1条 平面试件应为一整体。试件面积应为10~12平方米。若混响室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或大于250立方米时,试件面积可按(V/200)2/3 的倍数改变。
第2.4.2条 平面试件形状为矩形时,其长宽比值应为0.6~1.0。
第2.4.3条 平面试件边缘应采用反射性框架封闭。框架应紧密地贴在室内一界面上。框架与其他任一界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框架的厚度不应大于20毫米。对试件背后有较大空腔的构造(如天棚)测量时,其侧面应采用反射面封闭,并应垂直试件表面。
第2.4.4条 被测单个物体(如人、座椅、空间吸声体等),宜按使用条件布置。人或座椅等应设置在地面上,但与其他任何界面及传声器的距离应大于1米;空间吸声体也应按同样的原则处理。
第2.4.5条 以单个物体为试件时,测得的吸声量的改变量应为1~12平方米。
第2.4.6条 被测单个物体的边缘(单个的或组合的),宜按使用条件来处理。若测量人及座椅时,应采用反射性材料封闭,其高度应为1米。
第三章 测量方法
第一节 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3.1.1条 混响时间的测量应对以下中心频率的1/3倍频程序列进行测量:
第3.1.2条 混响时间的测量应至少有三个传声器的测点,每个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段最低中心频率的波长(λ)的1/2。每个传声器测点都应远离声源、被测试件和边界面(包括扩散板),这些距离的最小值应分别为:2米、1米、1米。
第3.1.3条 用于计算混响时间的衰变曲线,应在稳态声级以下5~25分贝范围内成直线性。混响时间应为该线段之平均斜率。所取线段的底端应比背景噪声至少高15分贝,并应注意不要过分延伸20分贝的直线性范围至非直线性部分。
第3.1.4条 按直线性的衰变曲线来处理的折线形衰变曲线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每一段不应小于10分贝;将每段延长后各自量得的斜率的差不应大于10%。不符合要求的衰变曲线应从计算中排除。
第3.1.5条 每一个1/3倍频程的混响时间应由每一个传声器或扬声器位置的每一次激发的所得结果求得算术平均值。空室的混响时间(T60-1)和放入材料后的混响时间(T60-2)都应计算到小数点两位。每一个1/3倍频程所测的衰变曲线数不应少于表3.1.5的规定,衰变曲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和第3.1.4条的要求。
若被测试件在低频段的吸声系数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测量的曲线数。也可采用符合上述要求数目的曲线条数自动重叠读出平均值。
第3.1.6条 在测量空室混响时间和放入材料的混响时间期间,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变化应满足表3.1.6的要求。
第二节 吸声系数和吸声量的计算
第3.2.1条 吸声系数和吸声量由各频段的混响时间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
第3.2.2条 当试件的体积大于混响室体积的1/100时,3.2.1公式中混响室体积应加以修正。
第四章 结果表达
第4.0.1条 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测量单位名称;
二、测量日期;
三、试件规格、面积及在混响室中的位置,必要时画图表示;
四、混响室的形状、扩散处理措施以及测量传声器的位置数和扬声器位置数;
五、混响室的尺寸、体积及内总表面积;
六、室温及相对湿度;
七、吸声系数图表;
八、本实验室重复性的r,其计算可按附录三。
继续关注: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1983版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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