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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发表于2011-02-24 15:06       |       48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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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3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4室内空气环境指标 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
  室内空气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2.0.5建筑材料环境指标standard for building materials
  建筑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
 
2.0.6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 test chamber
  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
 
2.0.7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0.8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0.9放射性等效比活度 equalizing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中镭()的比活度( )、钍(232Th)的比活度()、钾() 的比活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值:  
式中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单位:。
 
2.0. 10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 11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
 
2.0. 12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 13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 14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 15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 16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 17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木制板材材料中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8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0.19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VOC)
  在常压下,沸点(或初馏点)不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射指数(Ir)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r)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 类和E2 类。
 
3.2.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类别                  限量(mg/m3)
 E1                    ≤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类别                  限量(mg/100g, 干材料)
 E1                      ≤9.0
 
4.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
 
4.2.2 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确定防氡工程措施;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3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带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带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 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尽心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K-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r)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7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检测点,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随机布点,其布点数量每侧不得少于5个。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应取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3 材料选择
 
4.3.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   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r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有利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7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9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 3 ,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4.3.12 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测试。
 
5.1.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当总面积大于  200m2时,应对不同才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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