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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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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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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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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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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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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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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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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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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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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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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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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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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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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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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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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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
计权隔声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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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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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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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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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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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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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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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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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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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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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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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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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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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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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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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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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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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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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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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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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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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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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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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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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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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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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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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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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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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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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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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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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
房间体积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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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Hz混响时间
(使用状况)(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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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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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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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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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班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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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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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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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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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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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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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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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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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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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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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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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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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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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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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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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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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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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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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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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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