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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发表于2013-07-10 08:30       |       40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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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

  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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