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境噪声污染源验收管理办法
沈阳环境噪声污染源验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以下简称治理单位)。
二、达标验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验收监测、调查核实和验收审批。
三、治理单位完成治理工程后,应当在规定的限定日期前二十日,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局(发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审批表》。
四、单位持《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审批表》到市或所在区、县(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环境监测站)办理验收监测手续,申请验收监测。
五、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根据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局(检察部门)要求和限期治理单位的申请,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所规定的区域和标准完成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送申请单位。
六、申请单位持《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审批表》和《验收检测报告》到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局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七、经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单位,由各级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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