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环境噪声控制实施方案
为控制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我区声环境质量, 营造良好的投资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和《岳麓区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环控[1994]27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区为主线,以坚持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规范和要求,加大环境噪声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成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推进生态岳麓城市建设。
二、创建范围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本次噪声控制示范区的创建范围是东至金星大道、南至桐梓坡路、西至谷丰路、北至岳麓大道,主要包括咸嘉湖街道的咸嘉和荷叶塘2个社区,总面积约0.9平方公里。
三、创建依据和标准
《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
《岳麓区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应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
《工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62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长沙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长证字(1988)87号)
四、创建内容
1、咸家街道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开展环保课堂,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并积极参与此项活动中。
2、交管部门加强机动车和电动车交通管理,加大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力度,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识牌,控制各车辆在限速值内行驶,减低流动声源的污染,使示范区内的道路交通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3、环保部门对示范区内噪声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确保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限值即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4、建设和城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的管理,确保其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夜间连续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5、文化部门加强对经营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督促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昼间不超过60,夜间不超过50分贝。
6、工商部门对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不予以审批,并逐步取缔其它无证污染单位。
7、环保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将排放的噪声控制在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以内。
8、示范区内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符合《声环境质量》2类标准即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五、创建步骤
(一)宣传摸底(2010年5月—6月)
对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创建范围内的固定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源、文化娱乐噪声源及其它噪声源进行调查。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积极、热烈的创建氛围。
(二)制定方案(2010年6月)
根据调查情况以及各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确定相应的创建标准。
(三)全面实施(2010年7月—10月)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对照创建区内的各类噪声全面达标的标准开展自查,对违反有关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和未达标的噪声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督促各排污单位或个人积极整改;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促使其噪声达标排放。
(四)总结验收(2010年10月—11月)
各部门将创建区工作总结交咸嘉湖街道。区环保局对创建区域内环境噪声进行全面监测,并建立完备的环境监测档案。咸嘉街道办事处牵头收集资料汇总,编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先由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再报请长沙市环保局验收。
六、组织领导
成立岳麓区“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 创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建设局、区文体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和咸嘉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对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咸嘉湖街道。
七、职责分工
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目标要求,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一)区环保局
1、负责对示范区内的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起草《岳麓区区域环境噪声控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3、对示范区内的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进行调查监测并进行评价。
4、严格控制噪声超标单位的审批,特别是位于噪声敏感区域噪声超标单位的审批,更要严格把关。
5、为咸嘉湖街道提供技术指导。
6、对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室内文化娱乐活动和商业经营用途的空调器、冷却塔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管。并对上述噪声超标排放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文书,督促其完成达标治理任务。
(二)区城管局
1、负责对在临街门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音响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监督执法。
2、对在临街门面或其他公共场所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对夜间基建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公安分局
1、负责加强对机动车辆交通噪声的管理。
2、划定机动车喇叭禁鸣区,设置禁鸣标志,对大型机动车等强噪声源机动车实施限行。
3、在禁鸣限速区域内加强交通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4、制止和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的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除文化娱乐场所外)的集会、娱乐(家庭娱乐)、燃放烟花爆竹、装修、丧葬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
(四)区工商局
1、负责牵头取缔产生高噪声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
2、在证照核发时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和经营户进行环保手续审查。
(五)区文体局
1、负责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的环保手续审查,对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不得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2、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噪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负责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区建设局
1、负责提供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名单。
2、配合城管部门对示范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七)咸嘉街道办事处
1、负责开展宣传创建和调查摸底工作。
2、负责辖区内噪声固定源治理督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噪声达标区建设各项任务;
3、对居民家庭因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应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和调解工作。
4、向区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八、创建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一)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1、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整治达标;
2、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
1、创建区内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所规定范围;
2、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范施工作业时间,严格依法审批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
(三)对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1、凡在创建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2、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路段使用低音喇叭时,严禁干扰他人生活;
3、在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识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控制各车辆在限速值内行驶,减低流动声源的污染;
4、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
1、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工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2、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5、加强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活动管理以及丧葬活动管理,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住宅区内家用音响、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俱加工等活动;
6、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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