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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

发表于2015-01-08 18:07       |       37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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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施工场区及周边区域的影响,确保员工和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的噪声控制和治理。

第三条:

噪声排放申报

各项目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时,在工程开工以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获得许可后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除因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时,应事先填写申请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噪声排放标准

各项目部在城区施工时,所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标准如下:

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dB)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土机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等85禁止施工结构砼搅拌机、振动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第五条:

噪声的控制

1.声源控制

1)钻孔机、挖土机、塔吊等大型设备运转产生的噪音,尽量使用低噪音型号的动力发动装置。

2)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砼搅拌机、电锯、砂轮切割机使用时的噪音应尽可能采用隔音设施,如发电机房、操作间,临时隔音棚、隔音罩等。

3)砼浇筑时振捣器产生的噪音,应严格按规范操作,禁止振捣器振捣钢筋,模板等。

4)风镐产生的噪音、凿毛、钻孔产生的噪音,应调整作业时间,如严禁夜间施工、避开午休时间等,以减低对社区居民的影响。

5)动力、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避免异常噪音的产生。

6)模板、钢管、钢筋等装卸操作时产生的噪音,应加强职工的文明作业教育,采用传递,轻搬轻放,严禁抛掷。模板清理时尽量采用铲刀,避免铁锤敲击产生的撞击噪音。

2.接收者的防护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伤害。

第六条:噪声监测

1.施工中噪音的日常监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根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在每个施工阶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场界噪声的监测,噪音比较严重的施工阶段或社区居民投诉时,可增加监测频次。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整改,每次噪音监测均应作监测记录。

2)噪音控制执行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第七条:各分公司施工科负责下属各项目工地的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报。各项目部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并负责对场界噪声的监测。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期间。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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