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城市市区,一切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招标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书)》,否则,建设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建筑施工开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在项目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防噪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噪声对周围区域的影响。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限值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四、晚十点至次日六点,禁止在医疗区、文教区、机关办公区、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持有所在建筑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再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
五、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芝罘区内市属和市属以上建筑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由芝罘区环保部门负责;区内建设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由芝罘区环保部门负责;其他县市区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被检查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七、对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执行作业时间规定或噪声严重扰民的,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事项的,环保应依法进行查处。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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