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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07-30 12:06       |       44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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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坪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防治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区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管理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区排放标准,即:声源单位边界噪声“昼间”小于55dB(A),“夜间”小于45dB(A)。“昼间”指6:30至23:00之间的时段;“夜间”指23:00至次日6:30之间的时段。

  第五条县环保局对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局、公安局、文体局、工商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噪声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公安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婚庆、丧葬等产生的噪声和其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在城区范围内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许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区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防汛、抢险等专用设备除外),在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

  户外集会、娱乐、婚庆、丧葬活动不得在夜间、午休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段以不影响周围正常生活、工作为限。

  居民进行室内装修、使用音响设备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噪声污染,防止干扰他人;经营性麻将馆禁止夜间营业。以上引起生活噪声污染纠纷,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沿街设摊经营者一律不得以话筒或音响招揽顾客,禁止烧烤摊点夜间划拳行令影响他人。

  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宾馆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超标使用各类音响设备。

  第七条凡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各类非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对不符合生活噪声防治规定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置有效的吸音、隔音设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环保、公安、文化部门现场检查达不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文体局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环保、公安、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条生活噪声监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

  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检院。

  驻佛及双管单位。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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