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管理办法
垦利县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本办法所称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和强化管理,分别达到国家和省基本指标和区域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域内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该区域内的各类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县环保局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负责对各类噪声源的监测及对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禁鸣区的设置、管理,负责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整治。
县交运局负责对客运站、货运站、火车站等交通运输密集点的规范管理,控制边界噪声。
县住建局负责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县工商局负责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商业活动场所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
县文体广新局负责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等文化娱乐体育项目的噪声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对县城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宣传车等流动噪声源的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所在镇、街道办负责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负责组织达标区内群众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
第五条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达到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达到相应的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内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建筑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午间、夜间施工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制定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城区敏感地段禁鸣喇叭规定落实到位。
(五)区域内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到环境噪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六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因生产工艺改变、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时间变动等原因造成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噪声强度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环保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经县监测验收重新达到厂界噪声标准后,方可正式生产和经营。
第八条 经过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县环保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不用或变动。
第九条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第十条 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验收时遗留及新增的未达到厂界噪声标准的噪声源,由县环保局做出规划实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县环保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并、转。
第十一条 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保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和交通运输,将施工噪声污染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告示,说明施工名称、使用机具、作业时间等内容,以便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在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报县环保局批准,申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在施工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与受其污染的居民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它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十六条 县环保局应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各阶段噪声进行监测,对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标准的,应限制其作业时间,必要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名单、施工单位名单及有关规划图纸等资料,加强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作业管理。
第四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和清除路面障碍物,对挖掘和损坏的路面及时进行修补,以保持路面平整、畅通,降低机动车辆行使噪声。
第十九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置有效的排气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保持整车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县交警部门应督促机动车辆车主加强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 县公安部门应结合各镇、街道办实际情况在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规划设置禁鸣区。在禁鸣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和气喇叭。鸣低音喇叭时,应短鸣,不准长鸣、滥鸣。夜间行车以灯光示意。消防、救护、警备和工程抢险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和警铃。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部门应结合各镇、街道办实际情况划定拖拉机以及高噪声重型车辆的禁驶路段。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达标区的,须经县公安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县交运局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噪声的管理。加强对客运站、货运站、火车站等交通运输密集点的管理,控制边界噪声。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的机动船舶,应装置有效的排气消声器,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声号。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的影剧院、录象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厅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在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新办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文化娱乐体育项目,必须按规定报县环保局审批。未经县环保局批准的,县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县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在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的学校、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宣传车。必须使用时,须报县城管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县工商局应加强对商店、摊位、农贸市场等商业活动场所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办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规划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除重大节庆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燃放点以外和夜间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居民家庭因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做好督促整改和调解工作。
第三十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和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因装修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建设和完善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垦利县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特殊情况需要加强管理的(如中高考期间),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垦利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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