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办法
为改善浙江省城市声环境质量、巩固噪声达标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特制定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办法。
一、验收标准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不超过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2、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的厂界排放标准,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未达到厂界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5分贝(A);
3、建筑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规定。
4、交通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措施有效,环境噪声污染明显控制;行政规定具体、明确。
5、各类档案齐全完整、清楚,符合建档要求。
6、建成娶环境噪声达标屋覆盖率达到30%。
二、验收内容
1、创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工作报告;以1/5000~1/2000比例尺的城区图为底图勾划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分布图及说明;
以相同比例尺城区图为底图的固定噪声分布图及说明;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基础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资料。
2、区域环境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创建前后监测资料及达标情况。环境监测资料应来自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应符合《浙
江省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监测实施细则(试行)》。
3、具有经市政府批准的《称呼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地形、网络分布图及省
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评价报告资料完全可靠。
4、制定达标区域内的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措施行之有效。
5、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固定噪声源环境噪声申报登记档案及有关监测资料齐全正确。
三、验收程序
1、各市(地)环保局(办)根据验收标准和内容,组织对单个环境噪声达标区进行市级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
上报省环保局备案。
2、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30%时,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交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申请、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
送审材料,由省环保局组织验收。
3、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省
环保局组织验收后,向省政府对整个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组织验收。
4、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检查小组和资料检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现场检查对固定噪声
进行随机抽测,抽测绿不得少于20%。必要时,也可对该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复测。抽测及复测结果应达到本办法验收标准。
抽测及复测单位由验收组指定。
5、现场验查小组和资料检查小组分组讨论评议,整理检查结果。
6、验收领导小组在听取现场和资料检查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宣布验收结论。
7、验收合格,由住址验收部门发个锦旗或证书,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临海城市建设环境噪声达标达标区
验收,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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