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规范标准

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3-08-08 10:12       |       43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分享到:0

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环保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 】128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负责初步确定本年度辖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以下简称评价对象)及上年度评价对象等级的初评。

第四条  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确定评价对象——收集汇总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对象的行为信息——初评评价对象等级——告知评价对象初评结果——复核初评结果——审议确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下列企业应当被确定为评价对象:

(一)县级以上(含)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点行业(电镀、线路板、印染水洗、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造纸、制革、合成革、移膜革、食品加工等)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生产型企业;

(四)已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

(五)当地环保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它企业。

第六条  各年度的1月底前,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应将辖区内本年度拟列为评价对象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环保局。

第七条  市环保局经审定小组审议后确定最终评价对象名单,并提出统一的监测要求。评价对象名单通过网站或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告。

第八条  各年度的1月底前,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应同时将辖区内上年度评价对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复核。拟评为红色、黑色的企业由市环保局委托当地环保部门送达书面告知书。

第九条  市环保局审定小组复核审议后,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及当年度评价对象的确定应当在各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后,自当年度的6月份起,可向市环保局申请要求出具环境问题整改完毕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申请,经核查属实的,市环保局可出具环境问题整改完毕证明;但存在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偷排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或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不得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向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分别通报行政处罚结果和监督性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市环保局此前有关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补充说明

 

一、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评价指标3(行政处罚):企业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偷排的,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等级应被评定为黑色。

二、行政处罚指标按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进行界定。

 

附件:3: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监测要求

一、监测承担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二、监测项目

 电镀行业主控污染因子: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铜、总镍、总锌(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工艺和镀种选择决定2个以上的主控污染因子)。

 线路板行业主控污染因子:氨氮、总铜。

 印染水洗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有化学反应的化工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医药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造纸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制革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总铬。

合成革(移膜革) 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DMF(含大气)。

 食品加工行业主控污染因子:COD、氨氮。

其他监测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三、监测频次:国、省、市控企业4次/每年以上(含),县控及其他企业2次/每年以上(含)。因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够导致无法监测或监测频次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企业该次(该指标)达标。全年实际监测指标频次超过监测要求的按实际计算。

四、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性管理中的监测结果和经过审核认定后的在线监测数据予以认可,列入统计。

 

附件4:

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序号

评价指标

企业等级

整改要求

1

达标排放

红色

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大于50%,但低于75%

从次年1月起,监督性监测3次以上(含)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达到黄色等级标准以上(含),视为达到整改要求

黑色

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低于50%

2

总量控制

红色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以第二年度上半年度为统计周期,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黑色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严重超总量排污

3

行政处罚

红色

有2次行政处罚但能及时整改到位

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履行完毕,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因超标排放被处罚的,从企业申请之日起,由市环保局组织监督性抽测一次,若该次监测结果达标视为整改完成;若该次监测不达标隔一个月后组织第二次监测,监测结果达标视为整改完成,第二次监测仍不达标不再出具年度整改证明)

黑色

有2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

4

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

 

有效控制环境事件,消除影响,完成善后,建立防范机制,健全各项措施。

 

黑色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

5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红色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许可投入试生产

在取得许可前停止试生产,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黑色

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

未取得环评批复前停止建设,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前停止生产,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6-1

按期缴纳排污费

红色

欠缴排污费不超过50%

缴清所欠排污费及其滞纳金,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黑色

拒绝缴纳排污费

6-2

按期进行排污申报

红色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补充完成该排污申报工作,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黑色

不履行排污申报工作

6-3

环境统计

红色

未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补充完成该环境统计资料,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黑色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6-4

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

红色

治污设施完好率达80%以上,正常运转率达70%以上

以第二年度上半年度为统计周期,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达到黄色等级标准以上(含),视为达到整改要求

 

 

黑色

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低于70%

7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红色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

按规定完成安装任务,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黑色

不规范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

按规范设置排污口,按规定完成安装任务,接受处理并主动履行完毕

8

企业环境管理

红色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不齐全

有关指标达到黄色等级标准以上(含),视为达到整改要求

 

黑色

无环保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进行上岗培训,环境管理混乱,无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监测台帐及各种耗材资料

9

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

红色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8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以第二年度上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黄色等级标准以上(含),视为达到整改要求

 

黑色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不到8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10

群众投诉

红色

有3次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环境投诉、信访所涉环境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黑色

有3次以上有效环境投诉和群体性信访,造成一定环境影响和危害

环境投诉、信访所涉环境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和危害。

11

清洁生产和环境认证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专业评论

分享到:0
/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