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
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温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的通知》(温环发〔2009〕9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09〕92号)精神,现将《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和《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两文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现场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规范除外。
第二章现场执法行为规范
第四条现场执法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检查单位产品产量、原辅料使用、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排污费缴纳、在线监测监控信息、历史监测数据和历史环境行政处罚书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准备好执法文书和调查表等有关执法资料。
(三)准备好有关设备器材。根据任务性质,检查照相机、黑度仪、酸度计(试纸)等相关取证设备状况;需要监测人员配合监测时,提前沟通协调。
第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必须有2人以上(含2人)执法人员组成。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主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的单位表明身份(暗访等特殊情况除外);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七条核查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一)询问登记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被检查单位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登记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信息。
(二)核查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种类、储存量及使用情况;了解企业生产历史、周边情况、厂区功能区分布情况。
(三)核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判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四)检查环保审批手续及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行为。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三)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存在批准文书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检查建设单位是否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建设项目已开工的,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准文件;检查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重污染企业和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委托环境工程监理。
(二)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一致,包括建设性质、内容、规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检查“环评”中要求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环保设施的资金、施工计划、设备订货是否到位。
(四)检查建设施工是否与申报的建设内容一致。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属“隐蔽”工程的,要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影象资料收集。
(五)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对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固废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五项
(一)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投入试生产;检查所有的排放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应预留的监测采样口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二)检查项目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批准;检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
(三)检查项目试生产期间的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效率和技术操作规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试生产台帐。
(四)检查项目试生产期是否超过批准的期限。
(五)检查项目试生产到期前是否已经提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污染源的现场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废水排放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七项
(一)了解企业生产工艺中用水情况,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点,核查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
(二)检查厂区集水系统是否健全,废水是否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雨污排水系统是否分流;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了解废水排放去向及进入的流域。
(三)检查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检查有无偷排、稀释或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
(五)了解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运行记录。
(六)初步判断水质是否达标。如发现有水质感观异常现象,应按照监测规范采样送检。
(七)检查是否有应急预案等环境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燃煤型污染源的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六项
(一)检查锅炉运行负荷和漏风情况,了解锅炉用途及运行台数、年用煤量等基本情况。
(二)检查除尘、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通过听、看、触、测等多种手段判断环保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听喷淋装置和风机是否开启;看脱硫除尘装置塔底出水水质情况和烟囱排烟情况;触摸设施是否震动和设施外壁温度判断设施是否启动;利用PH值试纸测定脱硫塔塔底出水PH值是否显碱性。
(三)查看监测孔规范化情况。
(四)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验收、数据显示和传输情况。
(五)检查煤堆和灰渣是否采取密闭式、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六)检查《煤质化验单》了解煤的含硫量和灰份,检查脱硫剂等污染物中和剂的使用量和消耗记录。
第十三条废气、粉尘、恶臭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三项
(一)了解污染源与周边敏感区域的相对距离;查明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
(二)检查是否按规定安装治理设施。已按要求安装治理设施的,要查明治理设施的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去除效率;查阅设施运行记录及交接班日志,判断环保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装置。已安装在线装置的,检查是否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和停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二项
(一)了解噪声源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与周边敏感区域的相对距离、噪声功能区域以及执行噪声标准类别等信息。
(二)检查产生噪声源的设备种类、数量、声源强度和防治噪声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治理噪声污染的降噪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要做到下列六项
(一)了解固体废物产生的环节、数量和种类。
(二)检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处置、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场所、设施是否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
(三)检查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志。
(四)检查危废收集、转移和处置是否合法,是否有转移联单。
(五)检查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是否分类贮存。
(六)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经过许可。
第五章现场执法检查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取证记录。现场环境监察注意搜集证据,及时做好“现场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并请协助调查的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记录其职务及联系方式。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和录音录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下达文书。
第十七条办理。根据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监测结果,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约谈,作进一步调查。根据检查和谈话结果,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跟踪检查处罚案件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第十九条归档。对现场执法的材料、影像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现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对环境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记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实效,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环境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环境监察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条全市环境监察部门建立专管员制度,省、市重点源(包括A类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由专管员承担。专管员对专管责任企业的日常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条专管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以下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做好证据保存。
(一)A类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建设;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处于试生产的,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使用情况、工艺改进效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试生产期满的,“三同时”竣工验收情况。
(二)省、市重点源。是否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工艺;污染物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有无“跑、冒、漏”情况;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以及运行记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有危险废物代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是否安全处置;是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物资、应急设备配置是否齐全,应急培训、演练是否到位。
(三)限期治理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超总量;是否按要求落实限排、限产、停产等措施;是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属试运行的,掌握因工艺调试所产生的水污染物超标、超总量动态。
第五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告诫条件的,及时提出行政告诫建议;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立案处罚建议;对其他违规违法情况,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专管员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检查处罚案件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第七条现场检查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第八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专管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度目标奖,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一)所专管企业长期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方式违法排污的;
(二)所专管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生产工艺、规模发生重大变化,长时间未依法立案调查或报告的;
(三)所专管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长时间未依法立案调查或未报告的;
(四)A类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长期违法生产,没有依法立案调查或没有向该项目审批部门报告的;
第九条环境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环保执法工作中通风报信的
(二)放任、纵容、包庇企业环境违法活动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四)违反国家环保部“六条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的。
第十条环境监管人员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市局建立环境监察稽查制度,对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