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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噪声污染控制法规与标准

发表于2013-08-08 14:47       |       55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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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噪声污染控制的沿革

        美国的噪声污染控制是从控制飞机噪声污染开始的。1968年,美国发布了《飞机噪声削减法》(TheAircraftNoiseAbatementAct),由联邦航空局实施。

        为了协调联邦噪声削减活动,1970年,美国环保局成立了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确定噪声源、制订噪声排放标准、推进州和地方噪声控制计划、促进教育和研究等项工作。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噪声控制法》(TheNoiseControlAct),宣称此项国家政策将把所有美国人从噪声干扰中解脱出来。1978年,又通过了《宁静社会法》(QuietCommunitiesAct),它修正了1972年《噪声控制法》的部分内容,以增加联邦机构之间的协调,主要是促进联邦航空局在噪声管理上的责任,让其向公众提供噪声影响的详细分析。但1981年美国国会同意了里根政府的提议,取消了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的政府资金,这样该办公室只是在名义上存在。美国环保局也不得不终止了大部分联邦噪声削减活动,而将首要噪声管理职责转移到州和地方政府。

        由于美国环保局不再行使噪声控制权,难以协调各地方的噪声污染控制活动,造成美国噪声污染(特别是在机场附近)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自1997年第105次国会开始,有议案提出重建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加强联邦对噪声污染的统一管理,历经1999年第106次国会、2001年第107次国会,至今仍未获得批准。

        二、美国的噪声标准体系

        1972年《噪声控制法》将“改善环境使所有美国人从危害他们健康和福利的噪声中解脱出来”作为一项国家政策。这项法律在联邦和州、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权利,联邦的首要职责是噪声源排放控制,州和其他行政部门保留对噪声源的使用和环境允许噪声水平进行控制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负责主要噪声源排放标准的制订,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则由州或地方政府自行负责。这一点与我国的噪声标准体系有所不同。

        1.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联邦噪声控制的需要,确保联邦对州和地方的协助和指导,《噪声控制法》要求美国环保局公布数据,说明在留有适当安全余量前提下,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针对特定区域和不同条件,可达到并保持的环境噪声水平。

        为完成此项要求,美国环保局于1974年3月发表了《在留有适当安全余量前提下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环境噪声水平》。这篇文章通过大量的分析,确定了多种情况下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噪声水平(见下表)。

        但美国环保局明确声明:“本文被批准作为一般性应用,不构成标准、规范或法规”,“州和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需要和情况运用这份资料。”

        以上述美国环保局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制订了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如卡罗拉多州、特拉华州、夏威夷、马里兰州等。

        2.噪声排放标准

        美国有关法律要求联邦政府提供统一的噪声控制标准用以减少公众在有害噪声环境中的暴露,但建立和实施这些标准的职责却分配在多个联邦机构中,如美国环保局、联邦航空局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等。过去,主要是通过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来协调各联邦机构之间的噪声控制活动。在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并实施的噪声控制标准包括:飞机与机场、州际公路运输、铁路、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型卡车、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可移动空气压缩机。同时,联邦政府还资助在噪声暴露区开展住房计划。虽然美国国会在1981年取消了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的政府资金,但原来的标准和法规依然有效,其他的联邦机构继续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建立和实施噪声源控制标准。

        除联邦统一噪声标准外,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其他噪声源的控制范围,包括商业、工业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水平,例如伊利诺伊、俄勒冈、犹他等州就分别制订了船舶噪声标准。因地点不同,法规对这些噪声源的控制会有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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