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普查方法》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为了解某一类区域或整个城市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与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测量。
A2 网格测量法
A2.1 网格的划分方法
将要普查测量的城市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或城市。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的面积之和不得
大于网格面积的50%,否则视为该网格无效。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A2.2 布点方法
测点布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为建筑物、厂区内等),应将测点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
A2.3 测量方法
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测量。在规定的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LAeq)。
A2.4 评价方法
A2.4.1 噪声平均水平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区域或全市的噪声水平。
A2.4.2 评价
如所测量的区域仅执行某一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那么该平均值可用该区域适用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评价。
A2.4.3 噪声污染空间分布
将测量到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5dB一档分级(如60~65,65~70,70~75)。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档等效A声级,绘制在覆盖某一区域或城市的网格上,用于表示区域或城市的噪声污染分布情况。
A3 定点测量方法
A3.1 测点选择
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能代表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建成区环境噪声平均水平的测点,进行长期噪声定点监测。
A3.2 测量方法
进行24h连续监测。测量每小时的LAeq。及昼间的Ld和夜间的Ln。亦可按本标准A2.3的测量方法测量。
A3.3 评价方法
A3.3.1 噪声平均水平
某一区域或城市昼间(或夜间)的环境噪声平均水平由式(A1)计算:
式中:Li——第i个测点测得的昼间(或夜间)的连续等效A声级;
Si——第i个测点所代表的区域面积;
S——整个区域或城市的总面积。
A3.3.2 评价
噪声平均水平的评价参照A2.4.2。
A3.3.3 噪声污染时间分布
将每一小时测得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时间排列,得到24h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某一区域或城市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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