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规范标准

国家环保护总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

发表于2013-08-29 11:26       |       38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分享到:0

     《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噪声标准函 

附:相关法规文件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1990-11-09实施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9-90 1990-11-09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方法。用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在无雨、无雪、风力为5.5米/秒的情况下,在被测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分昼、夜两部分对厂界稳态噪声、周期性噪声、非周期非稳态噪声进行测量,传声器位置应置于厂界外1米,高度为1.2米以上。声级计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间隔为5秒,噪声监测仪动态特为“快”响应,采样间隔不大于1秒。标准同时附有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为执行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1    T
            Led=10Ig(─ ∫    10^(0.1LA)dt)       ...........(1)
                      T0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1n
            Leq=10Ig(──Σ  10^(0.1Li))
                       n  i=1
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2.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2.2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2.3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2.4 采样方式
2.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2.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5 测量值
2.5.1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
2.5.2 周期性噪声测量一个周期的等效声级。
2.5.3 非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
2.6 测点位置的选择
2.6.1 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2.6.2 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3 测量记录及数据处理
3.1 测量记录
围绕厂界布点。布点数目及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在每一测点测量,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等效声级,填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记录表(见附表)。
3.2 背景值修正
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10dB(A),按下表进行修正。   

 

 

差值  3

4~6

7~9

修正值 -3

-2

-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建平、徐恩霖、陈光华、郭静男、郭秀兰。  

专业评论

分享到:0
/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