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为指导和推动我国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范。
一、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基本要求
“达标区”系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二、这标区应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4623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3一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GB12524一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三、达标区建设的管理
1.“达标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
2.在政府批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选取建设“达标区”的区域。为体现保护人群这一宗旨,应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
3.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4.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5.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本规范要求。
6.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针对防治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措施,便于共同遵守和公众参与。
7.由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第4条规定的环境噪声监测项目和要求,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8.由建设“达标区”部门根据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建设报告。
9.建立健全建设“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档案和环境监测档案,以备查询。
10.“达标区”建成后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达标区的环境噪声监测
1.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按GB/T14623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网格法执行,无论“达标区”的面积大小,有效网格数均应大于100个。
2.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执行。
3.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按GB12349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闭合边界按一个噪声源统计,同时列出造成污染的主要设备。边界上任意一点超标,按该噪声源超标统计。
4.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GB12524一90(建设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五、“达标区”的验收
1.由组织建设“达标区”的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2.验收单位根据“达标区”要求,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查验收:政府批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文件;“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固定声源边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材料及图件;
“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行政规定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得当有效;
对固定噪声源的噪声水平进行随机抽样验收,抽样率不得小于20\\%。
3.如有必要,可对“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全面复测。
4.验收符合“达标区”基本要求者,由验收部门确认为“达标区”。
六、“达标区”的日常管理
1.建成后的“达标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2.加强对“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3.“达标区”内应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环境噪声显示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4.已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达不到本规范规定要求的区域,取消“达标区”资格。
5.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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