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由于《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已近30年,相关标准修订后已不包含常规噪声监测的内容等原因,当前监测系统开展的常规噪声监测出现了无据可依的局面,根据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需要,总站编制完成了《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现发布执行。本技术规定待新的国家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颁布后同时废止。
2010年11月5日
附件: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监测系统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所开展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乡镇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1、区域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
2、道路交通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3、功能区监测。(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一)、区域监测:
1、的点位设置: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2、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
正常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
3、测量值: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单位: dB(A)
质量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50.050.1~55.055.1~60.060.1~65.0>65.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40.040.1~45.045.1~50.050.1~55.0>55.0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1、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
等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4)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
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
(1)同: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
(2)与测量量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20min)。
(3)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 单位: dB(A)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68.068.1~70.070.1~72.072.1~74.0>74.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58.058.1~60.060.1~62.062.1~64.0>64.0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三)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1、功能区监测的目的: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城
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6)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 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每小时等效声级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2)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1)概述: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2)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
(4)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5)相关分析。
(6)结论。
四、测量要求
1、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方式等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应要求。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将测量仪器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2、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1.2m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3、声环境质量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鸣笛声等),均不得视作异常噪声而予以排除。
4、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待出台噪声自动监测规范后按其相关要求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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