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2011年9月7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 1、 依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B.2.3”规定(在附录B):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2、 印发关于《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3、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一、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组成: 1、 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2、 中心站; 3、 通信系统。 二、测量数据:瞬时声级(La),连续等效声级(Leq),统计声级(Lmax 、Lmin 、SD、L95、L90、L50、L10、L5) 三、噪声监测终端的选配部件 (气象监测单元):可只测量风速、降雨量2个参数,也可测量全部参数(风速、降雨量、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用于对各种气象指标的实时测量,以对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分析。 四、建议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数量: 1、 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 2、 中等城市≥10个, 3、 小城市≥7个。 4、 若原有功能区监测点位符合要求,可直接用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替代。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为提高声环境质量监测水平,推进噪声自动监测进程,满足环保系统建设实施噪声自动监测的需要,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声环境功能区实施噪声自动监测的点位布设、监测项目、结果评价、数据报送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各城市所开展的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道路交通噪声实施噪声自动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原始数据: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定的最小测量时段测得的数据,是其它各时段统计和分析的基础数据。(该数据根据使用仪器功能的不同,可以是瞬时声级或等效声级、频谱、气象数据等。) 三、测量数据:瞬时声级(La),连续等效声级(Leq),统计声级(Lmax 、Lmin 、SD、L95、L90、L50、L10、L5) 四、噪声监测终端的选配部件 (气象监测单元):可只测量风速、降雨量2个参数,也可测量全部参数(风速、降雨量、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用于对各种气象指标的实时测量,以对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分析。气象监测单元 五、监测点位数量选取原则: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数量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及实际管理需求确定,应涵盖各类型声环境功能区。 六:建议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若原有功能区监测点位符合要求,可直接用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替代。 七、功能区点位布设原则:监测点位应距任意反射面不小于3.5米,如果条件不具备,测点可布设在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不小于1米(尽量避免较大的反射面)。测点高度应距地面4-6米。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八、监测主要统计项目:每小时等效声级L小时、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夜间最大声级Lmax 。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 九、其他:1、建议各类功能区至少有1个点位安装气象监测单元,若气象监测单元数量更少优先考虑在0类至2类功能区安装。 2、根据管理需要自动监测站可增加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 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监测点位调整等与《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总站物字[2010]241号)规定相同。 4、监控中心检查: (1)每日检查中心计算机与各监测点位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 (2)每日应对各子站至少调取一次数据,若发现某子站数据不能调取,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3)每日应对各子站的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时钟和日历错误应及时调整; (4)定时自动远程检测系统,远程检查系统与各点位仪器的运行状况是否异常; (5)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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