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噪声污染防治方法
山西省大同市噪声污染防治方法
形状:有效
公布日期:1991-12-24
生效日期: 1991-12-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证全市群众有优秀的任务和生活环境,维护人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修建施工、交通运输和其它社会活动中所发生的影响周围环境质量的声响。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越国度规则的规范,阻碍人们工作、进修、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损伤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唤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拖一致监视管理的机关。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形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揭发和控诉的权益。 直接遭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央求减轻、扫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效果清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专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