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噪声污染防治,创造安静舒适的游览环境,保护游客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具有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活动及防灾避难等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面积大于0.5公顷的街旁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公园范围内从事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干扰游客游览环境及公园周围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公园及其周围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公园禁止鸣喇叭。
第六条 在公园内从事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产生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政府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利用公园场地组织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园林绿化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使公园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组织人员在园区内日常巡逻,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
(三)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噪声污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在公园服务中心、广场等游客集散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有关公园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法规;
(五)在公园游览、观赏、娱乐、健身、休憩等区域设置明显标志标牌,提示游客自觉减少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六)公布举报、投诉、监督电话;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可以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 违反规定,造成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登记编号:昆府登18号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公告
第1号
为加强公园噪声污染防治,创造安静舒适的游览环境,《昆明市公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和昆明市公安局共同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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