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dB(A)
适 用 区 域 | 白 天 7:00~21:00 | 早 晚 5:00~7:00 21:00~23:00 | 深 夜 23:00~5:00 |
特殊住宅区 | 50 | 45 | 40 |
居民、文教区 | 55 | 50 | 45 |
一类混合区 | 60 | 55 | 50 |
二类混合区 | 65 | 60 | 55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5 | 65 | 55 |
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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