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全文(续) ...
4.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市快速路、 市主干路、 市次干路、 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1 区划应以 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 市规划区面积。
5.2 区划应便于 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3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 市,可根据 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4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5 根据 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 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市性质、结构特征、 市规划及 市用地现状。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 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市的行政区划及 市的地形地貌。
7 区划的程序
7.1 准备区划工作资料: 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 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定区划单元,依据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地形地貌作为区划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5 确定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7.6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区划方案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7.7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 区划的方法
8.1 区划的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8.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2.1 0 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8.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 条规定的区域;
b) 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3 条规定的区域;
b) 划定的 0、1、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8.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 条规定的区域;
b) 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3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1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m±5m;
b) 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35m±5m;
c)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20m±5m。
8.3.1.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8.3.2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
8.3.3 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8.3.4 各地划分时,应按照 8.3.1.1 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8.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 GB3096 的规定执行。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9.2 铁路和 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 4a 类或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9.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9.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9.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6 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 1。
10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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