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全文(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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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全文(续) ...

发表于2014-12-25 14:10       |       105次阅读      |来源:管理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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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市快速路、    市主干路、    市次干路、    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1    区划应以    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   市规划区面积。

5.2    区划应便于    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3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    市,可根据    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4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5    根据    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    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市性质、结构特征、    市规划及    市用地现状。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    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市的行政区划及    市的地形地貌。
7    区划的程序

7.1    准备区划工作资料:    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    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定区划单元,依据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地形地貌作为区划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5    确定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7.6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区划方案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7.7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    区划的方法

8.1    区划的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8.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2.1    0 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8.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 条规定的区域;

b)  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3 条规定的区域;

b)  划定的 0、1、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8.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 条规定的区域;

b)  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 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3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1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m±5m;

b)  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35m±5m;

c)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20m±5m。

8.3.1.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8.3.2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

8.3.3    划分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8.3.4    各地划分时,应按照 8.3.1.1 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8.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 GB3096 的规定执行。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9.2    铁路和    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 4a 类或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9.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9.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9.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6   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 1。区划图图示

10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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