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801《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和 GB/T 18801-2008 的主要差异如下:
——在“范围”中,将空气净化器的电源电压作了调整,同时,将“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 用车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列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的范 围;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对“目标污染物”的分类说明;同时增加了“额定状态”、“待机 状态”、“待机功率”、“累积净化量”和“适用面积”等内容;对“试验舱”(附录 A)、“净化 寿命”做了补充说明;
——在“产品型号及命名”中,将“产品分类”内容调整到“范围”;
——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5.1 有害物质释放量”、“5.2 待机功率”、“5.4 累积净化量” 和 “5.7 微生物”的要求,并对“5.5 净化能效”和“5.6 噪声”指标做了调整;
——在“5.3 洁净空气量”中,对不同性质目标污染物的试验,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在“6 试验方法”中,增加并细化了“6.1 测试的一般条件”的相关内容;对“6.2 试验设备”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对试验用标准污染物提出了要求(见 6.3);
——增加了有害物质释放量(见 6.4)、待机功率(见 6.5)、累积净化量(见 6.7 及附录 D)和微生 物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 “6.11 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内容,附录 G;
——将针对不同目标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分别列入附录 B(颗粒物)、附录 C(气态污 染物);并对气态污染物(附录 C)的试验方法做了修订;
——增加了 “附录 E 适用面积计算”的内容;
——增加了 “附录 F 累积净化量与净化寿命的换算方法”内容;
——在第 7 章检验规则中,对 7.2 出厂检验、7.3 型式试验的内容做了完善补充;
——将 8.1“标志”明确分为三部分内容,即“通用性标志”、“性能特征性标志”和“产品维护及 滤材更换/清洗”;
——增加了第 9 章“使用注意事项及说明”。
本标准附录 B、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D、E、F 和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
GB/T18801-2002;GB/T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及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注意事项及说明。
本标准适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 下列产品也适用于本标准:
—— 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
—— 风道式净化装置
—— 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注 1: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原理或工作方式的空气净化器: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化学催化式、 光催化式、静电式、等离子式、复合式等。
注 2:复合式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原理,可去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空气污染物的空气净化器。
注 3: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等检测时,本标准仅适用于其空气净化功能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
——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2 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27630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GB/T 2624.1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第 1 部分:一般原理和要求
GB/T 1236 工业通风机 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器具”)。
3.2 目标污染物 target pollutant
成分构成明确的特定空气污染物,主要分为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三大类。
3.3 试验舱 test chamber
规定了形状、尺寸和换气次数等基本条件,用于测定器具对空气中目标污染物去除能力的限定空间 装置。其规格见附录 A。
3.4 额定状态 rated condition
制造商规定的器具正常工作的状态。
3.5 待机状态 standby condition
器具连接到供电电源上,仅提供重启动、信息或状态显示(包括时钟)功能,而未提供任何主要功能的状态。
注:重启动是指通过遥控器、内部传感器或定时时钟等方式使器具切换到提供主要功能模式的一种功能。
3.6 待机功率 standby power
器具在待机状态下的输入功率,以瓦特(W)为单位。
3.7 自然衰减 natural decay
在规定空间及条件下,由于沉降、附聚、表面沉积、化学反应和空气交换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空气中的目标污染物浓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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