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801《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续2) ... ... ...
6.8.2 净化能效
器具的净化能效按公式(1)计算:
6.9 噪声
器具在额定状态、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运行,其声学环境、试验条件、测量仪器等应符合 GB/T 4214.1的相关要求。
6.10 微生物
器具对微生物的净化能力试验应符合GB 21551.3中规定的方法。
6.11 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
用于中央空调等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能力试验见附录 G。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器具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 凡正式提出交货的净化器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4序号(1~4)。
7.2.2 出厂检验的抽查项目
产品出厂时的抽样检验按GB/T 2828.1进行。检验批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由 生产厂和订货方共同商定。
抽样检验的项目见表4序号(5~11)。
7.3 型式试验
7.3.1 器具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经鉴定定型后制造的第 1 批产品或转厂生产的老产品;
b) 正式生产后, 当结构、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后再次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试验应包括本标准和GB 4706.45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表4中的全部项目。
7.3. 3 型式检验抽样应按GB/T 2829进行,检验用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2台,累积净化量试 验另抽1台,共计3台。按每百台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采用判别水平I的1次抽样方案。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和判定数组见表5。
7.4 检验样品处理
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器具方可作为合格产品交付订货方;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产品 交付订货方。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志
8.1.1 标志要求
空气净化器标志应符合 GB 4706.1、GB 4706.45 和 GB 5296.2 的要求。
8.1.2 标志内容
1)通用性标志
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品牌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通用性技术参数(使用电压/频率,输入功率)
d) 制造日期和/或产品编号
e) 其他必要的信息及标志
2)性能特征标志
a)洁净空气量(CADR 颗粒物/甲醛)
b)累积净化量(CCM 颗粒物/甲醛)
c)净化能效
d)噪声
e)适用面积 (选标)
注:洁净空气量、累计净化量和净化能效,应注明对应的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
3)产品维护及滤材更换/清洗 标志应包括下述或类似内容:“产品维护及滤材更换或清洗说明信息详见使用说明”。
8.2 包装
器具的包装应符合 GB/T 191 和 GB/T 1019 的有关规定。
8.3 运输及贮存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禁止碰撞、挤压、抛扔和强烈的振动以及雨淋、受潮和曝晒。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及爆炸性气体的库房内,并防止磕碰。
9 使用注意事项及说明
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还应具有以下注意事项及内容:
a) 安全注意事项
b)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c) 工作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d)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注:例如,使用说明中应列出产品针对不同目标污染物,按照附录 D 规定的试验方法所计算出的滤材需更换或清洗时对应的净化寿命计算示例(参照附录 F)。净化寿命可用(天)或(月)表示。
e) 其他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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