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1 总 则
1.0.1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1.0.3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采用A声级作为评价量。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医院建筑中应开窗使用的房间,开窗时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宜与关窗状态下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相同口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OO--22:OO时;夜间,22:00~6:OO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
1.0.4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1.2 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equivalent[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口单位为分贝,dB。
2.1-3 空气声 air-borne sound
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
2.1.4 撞击声 impact sound
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
2.1.5 单值评价量 single-number quantity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 50121 - 2005规定的方法,综合考虑了关注对象在1OOHz~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Hz-- 200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1倍频程)的隔声性能后,所确定的单一隔声参数。
2.1.6 计权隔声量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计权隔声量宜在实验室测得。
2.1.7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两个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1.8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normal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1.9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1.10 频谱修正量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同,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2.1.11 降噪系数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OHz~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的无规入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所得到的材料吸声特性的单一值。
2.2 符 号
3 总平面防噪设计
3.0.1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
3.0.2 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拳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3.0.3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窒、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冷却塔、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泵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设置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3.0.4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3.0.5 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 住宅建筑
4.1 允许噪声级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
┃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房间名称 ┃ ┃
┃ ┣━━━━━┳━━ ━━━━━━┫
┃ ┃ 昼间 ┃ 夜 间 ┃
┣━━━━━━━━━━╋━━━━━╋━━━━━━━━┫
┃ 卧室 ┃ ≤45 ┃ ≤37 ┃
┣━━━━━━━━━━╋━━━━━┻━━━━━━━━┫
┃ 起居室(厅) ┃ ≤45 ┃
┗━━━━━━━━━━┻━━━━━━━━━━━━━━┛
4.1.2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
┃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房间名称 ┃ ┃
┃ ┣━━━━━┳ ━━━━━━━┫
┃ ┃ 昼间 ┃ 夜间 ┃
┣━━━━━━━━━╋━━━━━╋━━━━━━━┫
┃ 卧室 ┃ ≤40 ┃ ≤30 ┃
┣━━━━━━━━━╋━━━━━┻━━━━━━━┫
┃ 起居室(厅) ┃ ≤40 ┃
┗━━━━━━━━━┻━━━━━━━━━━━━━┛
4.2 隔声标准
4.2.1 分户墙 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分户墙、分户楼板 ┃ ┃ >415 ┃
┃ ┃ Rw+C ┃ ┃
┣━━━━━━━━━━╋━━━━━━━━━━━━━━━━━╋━━━━━┫
┃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 ┃ 计极隔声量十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 ┃ >51 ┃
┃ 用途空间的楼板 ┃ Rw+Clr, ┃ ┃
┗━━━━━━━━━━┻━━━━━━━━━━━━━━━━━┻━━━━━┛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卧室、起居室(厅)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与邻户房间之间 ┃ Ddr,N+C ┃ ≥45 ┃
┣━━━━━━━━━━━━╋━━━━━━━━━━━━━━━━━━━━╋━━━━┫
┃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
┃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 DnT.w+Ctr ┃ ≥51 ┃
┗━━━━━━━━━━━━┻━━━━━━━━━━━━━━━━━━━━┻━━━━┛
4.2.3 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高要求住宅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分户墙、分户楼板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50 ┃
┗━━━━━━━━━━┻━━━━━━━━━━━━━━━━━━┻━━━━┛
4.2.4 高要求住宅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高要求住宅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盘十频谱修正量(dB) ┃
┣━━━━━━━━━━━━╋━━━━━━━━━━━━━━━━━━━━┳━━━━━┫
┃ 卧室、起居室(厅)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与邻户房间之间 ┃ DnT,w十C ┃ ≥50 ┃
┣━━━━━━━━━━━━╋━━━━━━━━━━━━━━━━━━━━╋━━━━━┫
┃ 相邻两户的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卫生间之间 ┃ DnT,w+C ┃ ≥45 ┃
┗━━━━━━━━━━━━┻━━━━━━━━━━━━━━━━━━━━┻━━━━━┛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 ┃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30 ┃
┃ 起居室(厅)的窗 ┃ RW+Gr ┃ ┃
┣━━━━━━━━━━╋━━━━━━━━━━━━━━━━━╋━━━━━┫
┃ ┃ 计权隔声量十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 其他窗 ┃ ┃ ≥25 ┃
┃ ┃ Rw+Ctr ┃ ┃
┗━━━━━━━━━━┻━━━━━━━━━━━━━━━━━┻━━━━━┛
4.2.6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 计权隔声量十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 外墙 ┃ ┃ ≥45 ┃
┃ ┃ Rw+Ctr ┃ ┃
┣━━━━━━━━━╋━━━━━━━━━━━━━━━━━━╋━━━━━┫
┃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户(套)门 ┃ ┃ ≥25 ┃
┃ ┃ Rw+C ┃ ┃
┣━━━━━━━━━╋━━━━━━━━━━━━━━━━━━╋━━━━━┫
┃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户内卧室墙 ┃ ┃ ≥35 ┃
┃ ┃ Rw+C ┃ ┃
┣━━━━━━━━━╋━━━━━━━━━━━━━━━━━━╋━━━━━┫
┃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户内其他分室墙 ┃ ┃ ≥30 ┃
┃ ┃ Rw +C ┃ ┃
┗━━━━━━━━━┻━━━━━━━━━━━━━━━━━━┻━━━━━┛
4.2.7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
┃ 卧室、起居室(厅)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实验室测量) ┃ <75 ┃
┃ ┣━━━━━━━━━━━━━━━━━━━━━╋━━━━ ┫
┃ 的分户楼板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现场测量) ┃ ≤75 ┃
┗━━━━━━━━━━━┻━━━━━━━━━━━━━━━━━━━━━┻━━━━━┛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2.8 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 4.2.8 高要求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专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