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1))
4.3 隔声减噪设计
4.3.1 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4.3.2 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4.3.3 在选择住宅建筑的体形一朝向和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2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3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户的窗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
4.3.4 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9
4.3.5 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
4.3.6 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对分户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4.3.7 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4.3.8 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
2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口噪声的措施。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免室外机噪声对居室的干扰。
3排烟、排气及给排水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3.9 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 学校建筑
5.1 允许噪声级
5.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
┃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 语言教室、阅览室 ┃ ≤40 ┃
┣━━━━━━━━━━━━━━━━╋━━━━━━━━━━━━━┫
┃ 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 ┃ ≤45 ┃
┣━━━━━━━━━━━━━━━━╋━━━━━━━━━━━━━┫
┃ 音乐教室、琴房 ┃ ≤45 ┃
┣━━━━━━━━━━━━━━━━╋━━━━━━━━━━━━━┫
┃ 舞蹈教室 ┃ ≤50 ┃
┗━━━━━━━━━━━━━━━━┻━━━━━━━━━━━━━┛
5.1.2学校建筑中教学辅助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室内允许噪声级
┏━━━━━━━━━━━━━━━━┳━━━━━━━━━━━━━┓
┃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 ≤45 ┃
┣━━━━━━━━━━━━━━━━╋━━━━━━━━━━━━━┫
┃ 健身房 ┃ ≤50 ┃
┣━━━━━━━━━━━━━━━━╋━━━━━━━━━━━━━┫
┃ 教学楼中封闭的走廊、楼梯间 ┃ ≤50 ┃
┗━━━━━━━━━━━━━━━━┻━━━━━━━━━━━━━┛
5.2 隔声标准
5.2.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语言教室、阅览室的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 ┃ >50 ┃
┃ 隔墙与楼板 ┃ Rw+C ┃ ┃
┣━━━━━━━━━━━━━╋━━━━━━━━━━━━━━━━━╋━━━┫
┃ 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 ┃ >50 ┃
┃ 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 Rw+C ┃ ┃
┣━━━━━━━━━━━━━╋━━━━━━━━━━━━━━━━━╋━━━┫
┃ 普通教室之间的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 ┃ >45 ┃
┃ 隔墙与楼板 ┃ Rw+C ┃ ┃
┣━━━━━━━━━━━━━╋━━━━━━━━━━━━━━━━━╋━━━┫
┃ 音乐教室、琴房之间 ┃ 计权隔声量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 ┃ >45 ┃
┃ 的隔墙与楼板 ┃ Rw+C ┃ ┃
┗━━━━━━━━━━━━━┻━━━━━━━━━━━━━━━━━┻━━━┛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下相同。
5.2.2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
┃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
┣━━━━━━━━━━╋━━━━━━━━━━━━━━━━━━━━━━┳━━━━┫
┃ 语言教室、阅览室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与相邻房间之间 ┃ DnT,w+C ┃ ≥50 ┃
┣━━━━━━━━━━╋━━━━━━━━━━━━━━━━━━━━━━╋━━━━┫
┃ 普通教室与各种产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南频谱修正量 ┃ ┃
┃ 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 DnT,w+C ┃ ≥50 ┃
┣━━━━━━━━━━╋━━━━━━━━━━━━━━━━━━━━━━╋━━━━┫
┃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 普通教室之间 ┃ ┃ ≥45 ┃
┃ ┃ DnT,w+C b ┃ ┃
┣━━━━━━━━━━╋━━━━━━━━━━━━━━━━━━━━━━╋━━━━┫
┃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
┃音乐教室、琴房之间 ┃ ┃ ≥45 ┃
┃ ┃ DnT,w+C ┃ ┃
┗━━━━━━━━━━┻━━━━━━━━━━━━━━━━━━━━━━┻━━━━┛
5.2.3 教学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普通教室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5.3 隔声减噪设计
5.3.1 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3.2 教学楼内不应设置发出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机械设备,其他可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尽量远离教学用房,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措施。
5.3.3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在条件允许时宜设置降嗓系数(NRC)不低于0.40的吸声材料。
5.3.4 各类教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各类教室空场5OOHz~1OOOHz的混响时间
┏━━━━━━━━━━┳━━━━━━━━┳━━━━━━━━━━━┓
┃ ┃ 房间容积 ┃ 空场500Hz~1000Hz ┃
┃ 房间名称 ┃ ┃ ┃
┃ ┃ (m3 ) ┃ 混响时间(s) ┃
┣━━━━━━━━━━╋━━━━━━━━╋━━━━━━━━━━━┫
┃ ┃ ≤200 ┃ ≤0.8 ┃
┃ 普通教室 ┃ ┃ ┃
┃ ┣━━━━━━━━╋━━━━━━━━━━━┫
┃ ┃ >200 ┃ ≤1.O ┃
┣━━━━━━━━━━╋━━━━━━━━╋━━━━━━━━━━━┫
┃ ┃ ≤300 ┃ ≤0.6 ┃
┃ 语言及多媒体教室 ┃ ┃ ┃
┃ ┣━━━━━━━━╋━━━━━━━━━━━┫
┃ ┃ >300 ┃ ≤0.8 ┃
┣━━━━━━━━━━╋━━━━━━━━╋━━━━━━━━━━━┫
┃ ┃ ≤250 、 ┃ ≤0.6 ┃
┃ 音乐教室 ┃ ┃ ┃
┃ ┣━━━━━━━━╋━━━━━━━━━━━┫
┃ ┃ >250 ┃ ≤0.8 ┃
┣━━━━━━━━━━╋━━━━━━━━╋━━━━━━━━━━━┫
┃ ┃ ≤50 ┃ ≤0.4 ┃
┃ 琴房 ┃ ┃ ┃
┃ ┣━━━━━━━━╋━━━━━━━━━━━┫
┃ ┃ >50 ┃ ≤0.6 ┃
┣━━━━━━━━━━╋━━━━━━━━╋━━━━━━━━━━━┫
┃ ┃ ≤2000 ┃ ≤1.2 ┃
┃ 健身房 ┃ ┃ ┃
┃ ┣━━━━━━━━╋━━━━━━━━━━━┫
┃ ┃ >2000 ┃ ≤1.5 ┃
┣━━━━━━━━━━╋━━━━━━━━╋━━━━━━━━━━━┫
┃ ┃ ≤1000 ┃ ≤1.2 ┃
┃ 舞蹈教室 ┃ ┃ ┃
┃ ┣━━━━━━━━╋━━━━━━━━━━━┫
┃ ┃ >1OOO ┃ ≤1.5 ┃
┗━━━━━━━━━━┻━━━━━━━━┻━━━━━━━━━━━┛
5.3.5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 医院建筑
6.1 允许噪声级
6.1.1 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
┃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
┃ 房间名称 ┃ 高要求标准 ┃ 低限标准 ┃
┃ ┣━━━━┳━━━━╋━━━━┳━━━━┫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 ≤40 ┃≤35 ┃ ≤45 ┃ ≤40 ┃
┣━━━━━━━━━━━━━╋━━━━╋━━━━╋━━━━╋━━━━┫
┃ 各类重症监护室 ┃ ≤40 ┃ ≤35 ┃ ≤45 ┃ ≤40 ┃
┣━━━━━━━━━━━━━╋━━━━┻━━━━╋━━━━┻━━━━┫
┃ 诊室 ┃ ≤40 ┃ ≤45 ┃
┣━━━━━━━━━━━━━╋━━━━━━━━━╋━━━━━━━━━┫
┃ 手术室、分娩室 ┃ ≤40 ┃ ≤45 ┃
┣━━━━━━━━━━━━━╋━━━━━━━━━╋━━━━━━━━━┫
┃ 洁净手术室 ┃ ┃ ≤50 ┃
┣━━━━━━━━━━━━━╋━━━━━━━━━╋━━━━━━━━━┫
┃ 人工生殖中心净化区 ┃ ┃ ≤40 ┃
┣━━━━━━━━━━━━━╋━━━━━━━━━╋━━━━━━━━━┫
┃ 听力测听室 ┃ ┃ ≤25 ┃
┣━━━━━━━━━━━━━╋━━━━━━━━━╋━━━━━━━━━┫
┃ 化验室、分析实验室 ┃ ┃ ≤40 ┃
┣━━━━━━━━━━━━━╋━━━━━━━━━╋━━━━━━━━━┫
┃ 入口大厅、候诊厅 ┃ ≤50 ┃ ≤55 ┃
┗━━━━━━━━━━━━━┻━━━━━━━━━┻━━━━━━━━━┛
注:1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2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
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6.2 隔声标准
6.2.1 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2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4 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专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