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3))
8.3 隔声减噪设计
8.3.1 拟建办公建筑的用地确定后,应对用地范围环境噪声现状及其随城市建设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查、测量和预计。
8.3.2 办公建筑的总体布局,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减少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
8.3.3 办公建筑的设计,应避免将办公室、会议室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办公室及会议室上部(楼层)不得布置产生高噪声(含设备、活动)的房间。
8.3.4 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时,相对房间的门宣错开设置。办公室及会议室面向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8.3.5 面临城市干道及户外其他高噪声环境的办公室及会议室,应依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所确定的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各种部件)。
8.3.6 相邻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应延伸到吊顶棚高度以上,并与承重楼板连接,不留缝隙。
8.3.7 办公室、会议室的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固定于墙面引起噪声的管道等构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3办公室、会议室隔墙中的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4对分室墙上的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幕墙与办公室、会议室隔墙及楼板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构造,并应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封堵隔声措施。
8.3.8 对语言交谈有较高私密要求的开放式、分格式办公室宜做专门的设计。
8.3.9 较大办公室的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8.3.10 会议室的墙面和顶棚宜结合装修选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8.3.11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普通会议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8.3.11的规定。
表8.3.11 会议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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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间容积 ┃ 空场500Hz~1OOOHz ┃
┃ 房间名称 ┃ ┃ ┃
┃ ┃ ( m3) ┃ 混响时间(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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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电话会议室 ┃ ≤20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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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议室 ┃ ≤2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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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空调系统风口在办公室、会议室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8.1.1的规定。
8.3.13 走廊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9 商业建筑
9.1 允许噪声级
9.1.1 商业建筑各房间内空场时的噪声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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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房间名称 ┃ ┃
┃ ┣━━━━━━━┳━━━━━━━┫
┃ ┃ 高要求标准 ┃ 低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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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商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 ┃ ≤5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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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寝厅 ┃ ≤4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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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休息室 ┃ ≤4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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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廊 ┃ ≤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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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室内吸声
9.2.1 容积大于400m3且流动人员人均占地面积小于20m2的室内空间,应安装吸声顶棚;吸声顶棚面积不应小于顶棚总面积的75\%;顶棚吸声材料或构造的降噪系数(NRC)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顶棚吸声材料或构造的降噪系数(N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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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噪系数(NRC) ┃
┃ 房间名称 ┃ ┃
┃ ┣━━━━━━━┳━━━━━━━┫
┃ ┃ 高要求标准 ┃ 低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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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商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走廊 ┃ ≥0.6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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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厅、健身中心、娱乐场所 ┃ ≥O.8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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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隔声标准
9.3.1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9.3.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9.3.3 噪声敏感房间的上一层为产生噪声房间时,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 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9.4 隔声减噪设计
9.4.1 高噪声级的商业空间不应与噪声敏感的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如果不可避免的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必须进行隔声、隔振处理,保证传至敏感区域的营业噪声和该区域的背景噪声叠加后的总噪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值不大于3dB (A)。
9.4.2 当公共空间室内设有暖通空调系统时,暖通空调系统在室内产生的噪声级应符合本规范表9.1.1的规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降低风管中的风速。
2设置消声器。
3选用低噪声的风口。
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A.0.1 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在昼间、夜间两个不同时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昼间、夜间时段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2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值为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3对不同特性噪声的测量值,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规定进行修正。
A.0.2 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仪器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声学 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GB/T 3785.1和《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17181中规定的1型或性能优于1型的积分声级计。滤波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241的有关规定。也可使用性能相当的其他声学测量仪器。
2校准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校准器》GB/T 15173规定的1级要求,校准器应每年送法定计量部门检定一次。
3每次测量前后,应用校准器对测量系统进行校准,测量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O.5dB。
A.0.3 测量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中面积小于30m2的房间,在被测房间内选取1个测点,测点应位于房间中央。
2对于面积大于等于30m2、小于lOOm2的房间,选取3个测点,测点均匀分布在房间长方向的中心线上,房间平面为正方形时,测点应均匀分布在与窗面积最大的墙面平行的中心线上。
3对于面积大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化选取能代表该区域室内噪声水平的测点及测点数量。
4测点分布应均匀且具代表性,测点应分布在人的活动区域内。对于开敞式办公室,测点应布置在办公区域;对于商场,测点应布置在购物区域。
5测点的布置应符舍下列规定:
1)测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2m~1.6m。
2)测点距房间内各反射面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Om。
3)各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m。
4)测点距房间内噪声源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m。
注:对于较拥挤的房间,上述测点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测点距房间内各反射面(不包括窗等重要的传声单元)的距离应大于等于0.7m,各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0.7m。
6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的测量,测点数可为一个,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
7测量室内噪声时,室内应无人(测试人员除外)。测量住宅、学校、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的室内噪声时,应在关闭门窗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医院的室内噪声时,应关闭房间门并根据房间实际使用状态决定房间窗的开或关。
A.0.4 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稳态噪声,在各测点处测量5s~1Os.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每个测点测量3次。并将各测点的所有测量值进行能量平均,计算结果修约到个数位。
2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复杂的持续的非稳态噪声,在各测点处测量1Omin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将各测点的所有测量值进行能量平均,计算结果修约到个数位。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测量噪声源密集发声时20min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4当建筑物内部的水泵是影响室内噪声级的主要噪声源时,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在水泵正常运行时,按稳态噪声的测量方法进行。
5当建筑物内部的电梯是影响室内噪声级的主要噪声源时,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在电梯正常运行时进行,测量电梯完成一个运行过程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被测运行过程是电梯噪声在室内产生较不利影响的运行过程。电梯运行过程及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过程:电梯轿厢内载1~2人,打开并立即关闭电
梯门——立即启动——运行——停止——打开并立即关闭电梯门。
2)测量方法:测量从运行过程开始时起到运行过程结束时止这个时段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每个测点测量5个向上运行过程和5个向下的运行过程,并将各测点的所有测量值进行能量平均,计算结果修约到个数位。
6在进行室内噪声级测量时,若主观判断噪声中含有调声(可听纯音或窄带噪声),应在测量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的同时测量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所对应的线性1/3倍频带频谱,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并按表A.0.4的规定对测量值进行修正。稳态噪声、持续的非稳态噪声是否含有调声的判定依据是:
1)在测量过程中有调声被清楚地听到。
2)在测量结果的1/3倍频带频谱中,某一个1/3倍频带声压级应超过相邻的两个频带声压级某个恒定的声压级差,声压级差随频率而变,声压级差至少为:
——低频段(25Hz~125Hz) 15dB;
——中频段(160Hz~400Hz) 8dB;
——高频段(500Hz~10000Hz) SdB。
表A.0.4 音噪声特性的不同对嗓声测量值的修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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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特性 ┃ 修正值(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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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续稳定的噪声 ┃ O ┃
┃ 稳态噪声 ┃ ┃ ┃
┃ ┣━━━━━━━━━━━━━╋━━━━━━━┫
┃ ┃ 包含有调声的稳态噪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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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级随时间起伏,变化较┃
复杂的噪声 ┃ ┃
┃ ┃ ┃ O ┃
┃ ┃ (如道路交通噪声) ┃ ┃
┃ 非稳态噪声┃ ┃ ┃
┃ ┣━━━━━━━━━━━━━╋━━━━━━━┫
┃ ┃包含有调声的持续的非稳态噪声 +5 ┃
┃ ┣━━━━━━━━━━━━━╋━━━━━━━┫
┃ ┃ 飞机噪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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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3241
《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T 3785.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17181
《声校准器) GB/T1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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