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告 ...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可以供公众活动的场所。
三、除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午间(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2.夏季北京时间7时至9时和19时至21时30分(冬季北京时间7时30分时至9时30分和19时至21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80分贝;
3.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时段,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5分贝。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超过本通告第三条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以及《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生活噪声干扰的,均可以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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