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2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和第二款。
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五、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和第二款。
六、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或者拆除其设备"。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九、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十一、山东省港口条例
将第五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十三、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
十四、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业种子苗木,或者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十五、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湖上"。
十七、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的,或者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对造成损失的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十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十九、山东省计量条例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十、山东省邮政条例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提取登记保存证据"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二)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修改为"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
二十二、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十三、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二十四、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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