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2014)
一、前言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细则》(京环发〔2012〕255号)对通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管理。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细则。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一)新城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通州区建成区区划面积15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起规划东部发展联络带,西至区界,南起京哈(原京沈)高速公路,北至潞苑北大街。声环境功能1类区10.8平方公里,2类区115.99平方公里,3类区11.97平方公里,4类区11.11平方公里,交通干线建设项目用地5.13平方公里。
1.1类区
由原1类区、运河公园、森林公园三部分组成,占地10.8平方公里。
(1)原1类区:东起滨河路,西至果园环岛—京塘路,南起梨园北街—妇幼—梨园南街,北至运河西大街,占地1.4平方公里。
(2)运河公园:东起北运河防洪堤,西至滨河路,南起东六环西侧路,北至北关闸,占地3.1平方公里。
(3)森林公园:东起新堤路,西至宋梁路、京塘路至武兴路,南起武窑路,北至六环路为界的运河河道两岸,占地6.3平方公里。
2.2类区
通州区规划新城范围内2类区,占地115.99平方公里。
(1)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东起东六环路,西至通马路,南起京哈(原京沈)高速公路,北至万盛南街,占地12.05平方公里。
(2)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东起东部发展带联络线,西至六环路,南起通燕高速公路,北至规划一路,占地14.6平方公里,其中位于新城范围内10.3平方公里。
(3)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一期):东起春宜路(规划),西至张采路(规划),南起北运河北侧绿化带,北至运河东大街,占地3.67平方公里。
(4)通州新城金融服务园区:温榆河东岸东以通顺路为界,西、南均至温榆河,北至高压走廊控制用地边界,温榆河西岸以通州新城规划范围为界,占地2.96平方公里。
(5)2类区范围内其它区域,占地87.01平方公里。
3.3类区
通州区新城范围内工业区域划为3类区,占地11.97平方公里。
(1)东方化工厂周边区域:东起北运河,西至临河里路,南起京塘路,北至梨园南街,占地6.8平方公里。
(2)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东起翠柏路(原里二泗中学东侧路),西至垂柳路(原铁路专用线东侧路),南起广开街(原东定福庄北路),北至京塘路,占地5.17平方公里。
(二)通州新城范围外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2类区
(1)北京环渤海高端总部基地:东起京津城际铁路,西至通惠排干渠京渠路,南起六环路,北至通惠排干渠,占地17.21平方公里。
(2)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东起东部发展带联络线,西邻六环路,南起通燕高速公路,北至规划一路,占地14.6平方公里,其中位于新城范围外4.3平方公里。
2.3类区
(1)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东起嘉创五路(规划)、西至经海路、南起科创街(规划)、北至科创一街和兴光一街,占地7.5平方公里。
(2)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东起环宇东四环(东环路),西至环景西二路(环保大道),南起景盛南四街(大柴路),北至景盛北三街(北环路),占地6.84平方公里。
(3)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东起西觅路,西至杜陈路,南起京哈(原京沈)高速公路北侧绿化带,北至通香公路,占地4.35平方公里。
(4)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由漷县镇中心区和觅子店组团两部分组成,占地11.47平方公里。
①漷县镇中心区:东起京塘路,西至漷城西一路,南起漷兴六街,北至漷兴北一街,占地7.5平方公里。
②觅子店组团:东起京塘路,西至规划鑫觅西六路,南起觅子店南二街,北至鑫隅六街,占地3.97平方公里。
(5)北京永乐经济开发区:东起永开东路,西至京津塘高速公路绿化带,南起区界,北至恒业八街,占地4.6平方公里。
(6)北京通州物流基地:东起规划东驰路,西至京津塘高速公路,南起六环路,北至凉水河,占地5.04平方公里。
(三)主要交通干线功能区划分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4a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非机动车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非机动车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用地范围外两侧45米区域内。
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4.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4类区情况详见附件1、2。
(四)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北京市声环境管理需要,应明确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集镇为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3.独立于乡村集镇和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区。上述区域内居住区应单独划分为1类区,小于0.5平方公里的居住区按1类区管理。
4.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4类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补充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4类区未实施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调整为4类区。
3.振动环境功能区制订前可参照本细则。
四、本细则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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