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
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汕市环〔2015〕2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8日
为提高《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可操作性,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根据我市噪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一、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划分方法
以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汕府〔2015〕24号),划分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划分结果
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及上述划分方法,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下列区域:
(一)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0类区);
(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区);
(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区);
(四)交通干线两侧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对应交通干线外一定距离内、相邻为汕头市声功能区划0~2类区的4a、4b类区)。
四、本划分方案的具体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应区域执行,并随我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而调整。
五、本办法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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