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区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城区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防治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广元市城区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7月24日至7月3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联 系 人:申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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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7月23日
广元市城区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防治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为广大市民创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市城区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码头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在市城区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建立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无明确责任人,则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为责任人。
第五条利用城区街道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利用城区广场、公园开展广场舞的团体或组织及个人,应当与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在备案和签协议时,广场舞责任人应当承诺在规定时间、规定音量范围内开展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条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晚9:30至次日早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晚9:00至次日早7:00以及每天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
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我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其中,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边界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居民住宅区域边界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根据市城区居民作息情况,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晚9:30至次日早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晚9:00至次日早7:00为夜间时间,其余时间确定为昼间时间。
第八条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或个人,禁止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城管执法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组织联合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公园、广场场地的资格。
(一)未与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签协议,或已签协议但不服从管理的。
(二)一个月内出现三次音响等扩音设备播放音量超出规定额量或者违背限时规定的。
第十一条市和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环境噪声监测和技术指导,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城管部门。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广场的噪声污染的防治,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和开展联合执法,配备必要的设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宣传栏、标志标牌。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广场舞产生噪声的扰民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文化部门的协助做好广场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的监督管理。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新闻宣传。
第十二条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做好市城区除物业小区、公园、广场以外区域的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广场舞责任人签订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防止产生噪声污染承诺书。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及单位不尽责履职的,由监察部门实施效能问责。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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