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致残责任究竟该谁承担?
2013年4月,黄某从某开发商购买一处新房。2014年4月,黄某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造成影响。从当年10月起,黄某等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商反映,要求对方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商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
2015年5月,因饱受小区内变压器低频噪声的困扰,已头痛失眠多年的黄某,晨起时突然跌倒致头部受伤,随后,黄某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康复理疗,黄某的头部伤口愈合后留下了长约3厘米的疤痕。因黄某倒地后头部受到了剧烈撞击,使本来就被噪音折(得痛苦不堪的黄某的思维更加混乱。后来,黄某及其家属自行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及精神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黄某头部的外伤经愈合后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其精神却被鉴定为精神八级残疾。黄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黄某的伤害与小区内的噪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伤害却是由噪音造成,与噪音污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黄某一家究竟怎么运用法律武器来将其中的因果关系连接到一块呢?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鉴定意见等证据已经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对黄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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