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依法享有的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病人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性噪声聋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接触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性噪声聋,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噪声聋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致害因素造成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噪声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性噪声聋病人。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在噪声防治中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都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出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噪声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噪声防治责任。
为劳动者提供健康保障: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治理措施、采用有效的隔声、降噪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负责对本单位的噪声防治工作管理,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噪声危害检测和评价;对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噪声危害申报和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的行政部门,申报噪声危害项目和噪声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履行职业危害告知和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不得隐瞒其危害。
落实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待遇:劳动者在被确诊患有职业性噪声聋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进行治疗、疗养和定期检查。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保护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女劳动者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噪声作业。
提供举证:劳动者申请做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就意味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把遵守规章制度和落实操作规程贯穿于具体的作业活动之中。
服从管理的义务。为了保持良好的生产劳动秩序,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因为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及方法, 劳动者要掌握这些规则和方法。
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与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通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既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这就要求劳动者自觉地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不断适应生产活动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及时报告的义务。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项义务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后,一方面可以与本单位行政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拨打“劳动者维权热线”、“l2351”,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劳动者维权热线已在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地(市)总工会开通运行。劳动者向当地工会反映情况,可直接拨打本地区劳动者维权热线电话“12351”;拨打本地区以外的劳动者维权热线电话在“12351”号码前,加拨所要地区的长途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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