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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版声环境质量标准:新建文娱场所噪声大不发证

发表于2015-11-16 09:42       |       3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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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声环境保护,天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当前土地利用实际,对2010年版《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中不能客观反映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经国家级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形成了新版,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划分三类声环境功能区

   据介绍,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1935.43 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面积658.95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4%;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面积589.83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0.5%;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面积630.64km2,占区划总面积的32.6%;机场区划面积54.2 km2,占区划总面积的2.8%;交通枢纽区划面积1.81km2,占区划总面积的0.1%。

 

   重新确定各类交通干线信息

   新标准对天津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重新进行了确定。新确定天津铁路交通干线共20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1644条,相比2010年增加了479条,其中高速公路25条,快速路54条,一级公路55条,二级公路71条,主干线455条,次干线984条,填补了新增加的交通干线,调整了改扩建的交通干线。

 

   声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

   据了解,新标准要求各行政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各行政区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娱乐文化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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