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招标】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演播室系统、外采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的委托,对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演播室系统、外采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该项目进行公示,期间为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8日五个工作日。
1、采购项目编号:0724-1501A24N3802。
2、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演播室系统、外采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政府采购品目编号:A102101(广播电视视频设备)。
5、采购预算:218.0000万元。
6、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实景演播室拟配置1套高清演播室摄像机、1套手持高清摄像机(按实际情况选择购置与手持摄像机配套的遥控云台、控制器、安装支架等)、1套数字调音台、2套桌面有线主持人话筒,2套无线主持人话筒,多格式信号处理器1台,监听音箱1对及同步、切换等系统集成其他设备1批。虚拟演播室配置2套高清演播室摄像机、1套数字调音台,多格式信号处理器1台,2套桌面有线话筒,3套无线话筒,一套通话系统,监听音箱1对及系统集成其他设备1批。
(2)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天之内,将合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确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详细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必须对所投项目包含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3)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18万元。若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7、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投标人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国内供应商;
4)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投标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须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详见“穗财采〔2012〕275号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
(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注: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须提交);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须提交);
④投标人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没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报名。
8、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01月12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楼购标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9、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
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楼8号会议室。
11、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
12、开标评标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楼8号会议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谢伟立 | 采购人联系人: 严志刚 |
电话:020-87768198-688 | 电话:62307910 |
传真:020-37658150 | 传真:62307910 |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 |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体育路32号 |
邮编:510080 | 邮编:510800 |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 |
帐号:120905690610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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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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